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贾文荣诉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沁阳市人民法院
沁阳市
行政案件
一审
贾文荣,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贾文荣,女,1942年4月13日生。被告沁阳市卫生局。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法定代表人陈军民,该局局长。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红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长辉,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二旗,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原告贾文荣诉被告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贾文荣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荣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贾文荣负担。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