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宋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海军,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宋永忠,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宋永忠的住址不能送达,经查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宋永忠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宋永忠不能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伊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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