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43-1号申请人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78号9556房间。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克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4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德泉工贸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昌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佐月琴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南街社区鼎泽峰大厦1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武胜中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东岳社区23幢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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