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卢某某与与卢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会宁县人民法院
会宁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卢某某,卢某甲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卢某某,住会宁县。被告卢某甲,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与被告卢某甲系同族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王志鹏人民陪审员 闫新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