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689号原告:钟某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县六。被告:李伟,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存国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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