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吕XX与李XX、窦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朝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xxx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大初字第01012号原告xxx,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二组。被告xxx,男,48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二组。被告xxx,男,7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又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郭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