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余雷,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书剑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