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史艳琴诉被告续琳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运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史艳琴,续琳琦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01号原告:史艳琴,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红旗路45号。被告:续琳琦,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外滩首府20号楼西单元10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艳琴诉被告续琳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艳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