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蓝景烟与潘世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山县人民法院
马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蓝景烟。被告:潘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景烟与被告潘世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景烟以潘世林已向其支付5000元劳动报酬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景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景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景烟负担。代理审判员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