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一×、冯二×与冯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一×,冯二×,冯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冯一×,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母子关系),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冯二×,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一×、冯二×与被告冯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一×、冯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一×、冯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一×、冯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冯一×、冯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冯一×、冯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永念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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