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朱纪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纪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英。委托代理人宋丹丹。被告朱纪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朱纪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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