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徐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徐某,季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徐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