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新洲区声港一号歌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新洲区声港一号歌厅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15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声港一号歌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经营者:金文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声港一号歌厅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峰、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宁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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