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唐某甲,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光碧、喻启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与被告纠纷不断,2011年3月,被告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互不往来已三年余。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恋爱,于2008年1月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唐某乙(2009年3月15日出生)。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虽多方查找,被告仍音信杳无。2013年5月,原告曾起诉来院,以与被告分居生活多年,互无往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3)巴法民初字第0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仍与被告没有往来,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来院,以与被告分居生活多年,互无往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证明材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3月,被告外出不归,音信杳无,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唐某乙由原告唐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曾文峰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耀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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