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中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中帅,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帅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征得被告人黄中帅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中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中帅为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盗窃。2015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黄中帅独自一人窜至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城关初中大门旁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浩洋娇子牌电动车盗走。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945元。破案后,涉案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中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中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中帅为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盗窃。2015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黄中帅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城关初中大门旁边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945元的红色浩洋娇子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另查明,被告人黄中帅盗窃电动车,在侦查期间,因民警发现其吸毒而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中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4)平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平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中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中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中帅涉嫌犯盗窃罪,在侦查期间,因民警发现其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其被强制隔离戒毒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中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中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班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孟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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