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喆嵬与被告范才军,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喆嵬,范才军,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43号原告赵喆嵬,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范才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63号1-2。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富力海洋国际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喆嵬与被告范才军、重庆驰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喆嵬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喆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喆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喆嵬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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