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华兴犯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娄中刑申字第4号王华兴: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涟源市人民法院(2010)涟刑初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你在纠纷中被谢瑟文致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6万余元;谢瑟文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其司法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你与谢瑟文发生纠纷时,持菜刀将谢瑟文致成轻伤,原审法院考虑到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原审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无不当。谢瑟文经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委托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作出后,你未申请重新鉴定,在原审开庭时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亦没有异议,开庭当天你还主动支付了赔偿款,说明你对致伤谢瑟文的事实及伤情鉴定结论已予认可,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现你申诉称谢瑟文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无据支持。此外,你申诉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因你未提供证据,本院亦不予认定。另本案原系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你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在纠纷中虽被致成轻微伤,但要求对你的医疗费用在本案再审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综上,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