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桂红与大连吉亚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红,大连吉亚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孙桂红,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杨琳,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原,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桂红诉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琳、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被告承建开发的秀月工程房屋一套,房号为X,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单价人民币11080元每平方米。同时约定认购的条件是一次性交纳全款518544元,正式合同等被告通知起3日内签订。签订认购书的同日,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518544元。但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与原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或交付房屋,并一直拖延至今,远远超出了原告签订认购书时的心理预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不是原告的过错,完全是被告的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被告应返还本金及利息,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已交购房款518544元;被告支付从200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辩称,返还我方同意,但我方认为双方合同是有效的。认购书实际属于双方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达成的意向,并不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我方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我方也向原告告知了,当取得之后将通知原告三日内签订正式合同。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原告孙桂红与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新居工程房屋一套,房号为1号楼1-X-Y号,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单价为11080元每平方米,原告认购该房屋需交纳房款518544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518544元。案涉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书》、专用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5日与原告孙桂红签订《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书》后,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案涉《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书》无效、返还已交购房款518544元并赔偿从2009年12月5日起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认购书实际属于双方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达成的意向的辩解意见,因该认购书具有明确的房号、面积、单价及总价款,且原告实际给付了总房价款,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桂红与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的《秀月新居工程房屋认购书》无效;二、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桂红返还购房款518544元并支付该笔购房款518544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自2009年12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被告大连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倩代理审判员  杜庆敏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