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肖欢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45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肖欢,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文安县。曾于2013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伍百元,2014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肖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肖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肖欢于2014年12月7日19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云峰街六马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重0.53克。2015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肖欢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东路48号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袋,总计重约0.8克。2015年2月5日晚,被告人王肖欢被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6袋,总计重2.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肖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梁某某、吴某某、庞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刘野、梁雨成尿检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肖欢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肖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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