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7104齐某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104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长江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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