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7104齐某某与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齐某某,叶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104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