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代宗亮与大悟县供销社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悟县人民法院
大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代宗亮,大悟县供销社
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代宗亮。被告大悟县供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宗亮与被告大悟县供销社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代宗亮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宗亮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宗亮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