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勇与被告重庆新世界时尚商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勇,重庆新世界时尚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88号原告何志勇,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新世界时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39-7。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征,男,1978年5月4日出生,系重庆新世界时尚商厦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梁红梅,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系重庆新世界时尚商厦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勇与被告重庆新世界时尚商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志勇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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