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王萍与滕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
执行案件
王萍,滕建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滕建中,厨师。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滕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建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