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浦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吴浦生,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吴浦生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53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浦生称:赖谭平以权谋私,公报私仇,前因后果都是赖谭平造成的,赖谭平是始作俑者,推卸不掉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浦生起诉时提供了被告赖谭平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信息,起诉有明确的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此外,上诉人吴浦生的起诉也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浦生的起诉应予受理。至于上诉人吴浦生起诉所列的被告赖谭平是不是符合条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应通过案件审理予以确定,在案件的立案阶段即进行审查判定失当。综上,对上诉人吴浦生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被起诉人应为用人单位,起诉人将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不当”为由,对吴浦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城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力审判员柯丹华审判员刘松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范萍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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