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忙安与李周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刘忙安。被告李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忙安诉被告李周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忙安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忙安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忙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审判长  何晓丽审判员  宋全会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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