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刘忙安与李周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刘忙安。被告李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忙安诉被告李周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忙安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忙安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忙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审判长 何晓丽审判员 宋全会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