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艺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宝鸡市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宝鸡市艺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4号。法定代表人魏东。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爱华。委托代理人刘胜利,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鸡市艺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宝鸡市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魏东购买了由被告管���的位于创业路6号院地下停车场的32号车位,该车位专用于原告所有的陕CG05**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停放。2011年9月5日晚20时30分,魏东将车辆停放在其位于地下停车场的32号车位,9月6日上午8时30分,当魏东到停车场准备开车离开时,却发现车辆右侧前后轮胎均被人用刀划破,原告维修花费28400元。该停车场内配备有电子监控装置却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8400元。本院认为,受损车辆虽为本案原告所有,但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原告以物业服务合同起诉被告主体不当,其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艺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收的诉讼费510元退回原告宝鸡市艺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鸣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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