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庐江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陈洪生、代红梅等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洪生;代红梅;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庐江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陈洪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代红梅,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洪生之妻)。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街道。诉讼代表人:潘文炳,该所教导员。原告陈洪生、代红梅起诉要求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给予其女陈烁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告陈洪生、代红梅以被告已为其女办理了出生人口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陈洪生、代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 磊审判员 汪幸生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传广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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