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红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5号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东方花园1-68号。法定代表人问先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红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于 青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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