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志俊、刘小利与被执行人张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俊,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岳志俊,男。被执行人张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二终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洋名下的银行存款117000(拾壹万柒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