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沈华元、王小妹与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元,王小妹,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亮亮,唐雅萍,王奕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沈华元。原告王小妹。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XX根。被告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文长路,组织机构代码662868490。法定代表人鲁麓树,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亮亮。第三人唐雅萍,女,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村人民直街8-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103071543。第三人王奕涵。监护人王亮亮、唐雅萍,王奕涵之父母。上述三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钱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元、王小妹诉被告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亮亮、唐雅萍、王奕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华元、王小妹于2012年12月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华元、王小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元、王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华元、王小妹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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