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海南福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海南卓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海南福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东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卓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卓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福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卓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卓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福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卓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722元,减半收取1286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