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潍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姜辉昌与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姜辉昌;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初字第86号原告姜辉昌。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玉强。本院受理原告姜辉昌诉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三被告称,本案应为两个不同的案件分别受理,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姜辉昌书面答辩称,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与山东亿源食品有限公司和潍坊海之星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强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系该案的共同债务人,其对上述三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辉昌作为出借方分别与山东亿源食品有限公司和潍坊海之星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笔借款合同标的额分别为400万元和340万元,虽然该两笔合同的保证人相同,但借款人不同,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原告应将该两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诉讼。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潍坊市奎文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官风亮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吉 明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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