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锦锦、张武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锦,张武,徐敬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9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锦锦,绰号“眼镜”,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武,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敬凯,绰号“大鲵”,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慈溪职业高级中学城东校区学生,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彦忠、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伙同夏某成(已判刑)及赵某村(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徐敬凯及夏某成物色参赌人员黄某迪,赵某村从他人处取得实施诈赌的设备和赌资后,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伙同夏某成及赵某村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上林坊的某足道二楼棋牌室内,采用“牛哄哄”的赌博形式,共同实施诈赌,使黄某迪赌输人民币34000元。因黄某迪无法当场支付该款项,由黄某迪向杨锦锦出具了一份借款人民币34000元的借条。当晚,被告人杨锦锦、徐敬凯持该借条向黄某迪催讨该款项时,因黄某迪家人及时报警,后民警将该二人抓获。2011年7月下旬某晚,被告人杨锦锦、张武伙同赵某村等人经预谋后,由赵某村从他人处取得实施诈赌的设备和赌资。之后,被告人杨锦锦、张武伙同赵某村及“林丽”、“佳杰”(均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横河镇某宾馆房间,采用“牛哄哄”的赌博形式,共同实施诈赌,使杨某赌输人民币31000元。因杨某无法当场支付该款项,由杨某出具了一份借款人民币31000元的借条。后该款项虽经被告人杨锦锦等人催讨,杨某未实际予以偿付。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武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锦锦、徐敬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迪、杨某的陈述、同案犯夏某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借条、到案经过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杨锦锦、张武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敬凯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徐敬凯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武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锦锦、徐敬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杨锦锦、张武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敬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武、徐敬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锦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徐敬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施  群  霞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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