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蔡某仪,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蔡某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刘某(在逃)密谋诈骗,由被告人李某负责寻找被害人,刘某则负责纠合其他嫌疑人一起赌博,合伙诈骗被害人钱财,事成后平分赃款。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以介绍装修工程为由,将被害人易某芝夫妇约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官田旺X渔村吃饭,吃饭期间,嫌疑人刘某、阿勇和一男子(另案处理)与绰号“肥佬”的男子(另案处理)以“摊翻”的方式在此进行赌博,他们邀请被害人夫妇参与,但遭拒绝,后“肥佬”提出赌注加大,一局定输赢,称自己有35万元,要求李某、刘某等人凑到25万元就行,李某便向易某芝夫妇借款4万元,称事后归还8万元。当日,被害人易某芝从外面借回人民币12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后上述人员转至石岩X园大酒店一房间内继续赌博,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易某芝的丈夫罗某庆帮忙点数,并将12000元输给“肥佬”,随后又以罗某庆害他们输钱为由借机离开,被害人夫妇才发现被对方诈骗。事后,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另查,2012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易某芝、罗某庆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破案报告、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量刑上作一定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彭    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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