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0
冀永陶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
刑事案件
刑罚变更
冀永陶
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17号罪犯冀永陶,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永陶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