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23号申请人: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602255-4)。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法定代表人:王琼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洪波,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33619的慈合行新浦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慧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新浦支行、背书人上海慧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麦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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