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冯勇诉李大鹏、陈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勇,李大鹏,陈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30-1号原告冯勇,男,1970年5月22日生。被告李大鹏,男,1986年10月15日生。被告陈欣,女,1988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诉被告李大鹏、陈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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