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20-01-03
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陈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永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莲峰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任超,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肖厚龙,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陈永英,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陈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已于2011年12月30日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5元,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该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审判员 李佩玲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车燕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