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某、张某乙等赌博罪,林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甲,曹某,张某乙,冯某,许某,陆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6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2011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9月28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本案于201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张某乙、陆某、张某甲、冯某、曹某、许某、孙某甲、孙某乙犯赌博罪和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张某乙、陆某、张某甲、冯某、曹某、许某、孙某甲、孙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2011年4月底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西湖区教工路315号和“好又多”超市的门口空地以扑克牌“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在80余天内共组织赌博80余场,每天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帮助林某管理赌博场所并收取报酬。被告人曹某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帮助林某在赌博场所“望风”并收取报酬。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于2011年5月初至8月14日期间帮助林某管理赌博场所并收取报酬。被告人冯某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于2011年5月初至8月14日期间帮助林某在赌博场所“抽头”并收取报酬。被告人许某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于2011年7月初至8月14日期间帮助林某在赌博场所“望风”并收取报酬。被告人孙某甲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于2011年8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帮助林某在赌博场所“望风”并收取报酬。被告人孙某乙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于2011年8月5日至8月14日期间帮助林某在赌博场所“望风”并收取报酬。被告人陆某明知林某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于2011年7月20日至7月26日期间帮助林某管理赌博场所。二、容留他人吸毒,2011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在本市西湖区教工路百瑞国际大酒店1402房间,容留张某丙、陆某、肖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张某乙、陆某、张某甲、冯某、曹某、许某、孙某甲、孙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奉某、段某、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吴某甲、程某乙、雷某、于某、严某、胡某、牛某、吴某乙、仉海鹏、李某丙、姜某、张某丙、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商银行卡明细、临时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冯某、许某、陆某、孙某甲、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林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一人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曹某、冯某、许某、陆某、孙某甲、孙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九被告人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陆某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孙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孙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对九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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