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蒲城县人民法院
蒲城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艳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宏文,该社职工。被告任艳丽,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原任周家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