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晓容与陈阳国、四川省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容,陈阳国,四川省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容,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阳国,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阳国、四川省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阳国、四川省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61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 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闫育斌打印人:闫育斌校对人:王新君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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