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谭逢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逢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逢潇,男,1993年出生。2011年9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明亮,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逢潇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逢潇及辩护人杨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逢潇伙同XXX、XXX(另案处理)经商议,在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下沉广场靠ICC大厦入口的斜坡处,拦住路过的被害人张XX,XXX、XXX各持一把西瓜刀顶住被害人腰部,由被告人谭逢潇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抢去被害人价值350元的诺基亚N76型手机一台及现金200元。三人在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并获(赃款、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逢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谭逢潇及同案人XXX、X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逢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逢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款已缴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逢潇与他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犯罪,没有主从之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逢潇是从犯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考虑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逢潇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逢潇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是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逢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黄艳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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