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张云祥与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云祥,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46号原告张云祥,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545384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吾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祥与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901540.63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庆杰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901540.63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