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华县莲花寺镇西马村二组与王西社解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渭南市
执行案件
华县莲花寺镇西马村二组,王西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华县莲花寺镇西马村二组。负责人杨西现,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王西社,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执行人华县莲花寺镇西马村二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华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西社在2011年秋收后将承包的12.5亩土地腾出交付华县莲花寺镇西马村二组,承担诉讼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西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西社已向申请执行人华县莲花寺镇西马村二组腾出并交付了12.5亩土地,承担了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华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