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陈长有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长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陈长有。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俊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有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有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