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56号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法定代理人:冯红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林西路267弄15号。法定代理人:岑益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7元,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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