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浙江省德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德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杭州华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湖德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德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华强。委托代理人陈艳。委托代理人嵇震凯。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华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德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1年5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华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德交运罚字(2011)第3305215120110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其据以作出德交运罚字(2011)第3305215120110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2012年1月9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德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强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浙江省德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回2011年1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华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德交运罚字(2011)第3305215120110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溯审 判 员  严正凯审 判 员  沈亚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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