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杨富权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权,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44号原告杨富权。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权与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以被告沈强因涉嫌诈骗而被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交纳1374元,由原告杨富权负担。审判员 姚 俭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媛贤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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