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芝兰、尹训飞与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芝兰,尹训飞,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魏芝兰,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尹训飞,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向强宗,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1955938-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石契街道昆仑山路501号。法定代理人:张其波,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谢银忠、郭宁,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芝兰、尹训飞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芝兰、尹训飞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芝兰、尹训飞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芝兰、尹训飞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芝兰、尹训飞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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