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卢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卢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孟某某,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石富旺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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